行政处罚信息
(一)
当事人 | 公民 | 姓名 | 周**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 | 422801**********17 |
住址 | 恩施市新塘乡****组**号 | 职 业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 |||
地址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0月20日上午12时10分,当事人周**驾驶所属鄂QE0***号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运输醇基燃料(生物燃料)由恩施自咸丰县高乐山镇龙坪咸丰****鱼馆销售醇基燃料,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周**已使用抽油工具抽取醇基燃料5桶至咸丰****鱼馆的储油罐,车厢内还装载有醇基燃料8桶,每桶重约94斤,经调查询问鄂QE0***号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2022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周**所属鄂QE0***号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装载的醇基燃料抽取样品送至湖北省航天化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鉴定结论属易燃液体。当事人周**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违法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处理结果:周**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周** 罚款叁万元人民币(¥30000.00)的行政处罚。
咸丰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7日
(二)
当事人 | 公民 | 姓名 | -----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 | ----- |
住址 | --------------------- | 职 业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称 | 湖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傅** |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号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7月29,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在恩施州普通公路危桥加固改造0*项目包(**大桥)施工中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两台用电设备(含插座);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施工用电同时还存在开关箱面板未有效接零、开关箱未上锁、电线过地无保护;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随意放在施工地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片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处理结果:湖南********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的行政处罚。
咸丰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21日
(三)
当事人 | 公民 | 姓名 | -----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 | ----- |
住址 | --------------------- | 职 业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称 | 四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 | |||
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号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7月29,当事人四川******有限公司在建设463省道唐崖绕镇段双河隧道(Ⅳ级围岩)施工中仰拱开挖距掌子面实测距离大于50米(实测距离80米);二次衬砌距掌子面实测距离超过90米(实测距离150米)违法行为,2022年8月10日交通质检部门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 8月20日交通质检部门进行现场复查,整改任然未完成。当事人四川******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第三方鉴定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承包合同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处理结果:四川******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四川******有限公司 罚款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的行政处罚。
咸丰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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